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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县政府败诉!(附视频《40分钟!罗翔关于性同意权的演讲!》)[@裸嘢李 转]

图文源自网络 想法看法说法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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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政府部门组织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裁判要点

1.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搬迁避让的条件。组织受灾群众进行搬迁避让是地质灾害发生前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这一职责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后、因地质结构发生改变不再适合居住时组织受灾群众进行搬迁避让。尽管我国目前对于达到何种标准应当进行搬迁避让尚无统一规范,但是否“适合居住”是决定应否搬迁的基本标准。在确定是否应当组织受灾群众进行搬迁避让时,宜结合受灾程度、地质动态变化状况、次生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等予以综合考量,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应当是保证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政府部门如何履行组织搬迁避让的职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其中,安居乐业是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当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发生地质灾害,居住安全受到威胁,存在道路交通及生活用水等困难时,政府的首要责任是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行政职权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政府作为公共利益“守护人”的角色定位,其目标是高效配置公共资源、维护公共秩序、输出公共服务。对于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民群众而言,保证其生命财产安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根本目的,无论采取何种防治措施,都应当将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放在防治工作的首要位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规定:“(十二)加快实施搬迁避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安置点的选址、设计、规划等一系列专业性强、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同时还需要考虑被搬迁村民的长远生产、生活前景,如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生活来源、子女就近入学等问题。

3.引发搬迁避让的民事主体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当民事主体的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又侵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时,法律既可能选择其一追究该民事主体的责任,亦可能要求该民事主体同时承担两种责任。在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出现的情况下,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带有强烈的公法属性。民事主体在分享国家公共资源的同时承担公法义务,特别是承担因其在分享公共资源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所带来的赔偿责任,既是不言自明之理,也已为法律所肯认。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2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习亮等91人(名单略)。

诉讼代表人:陈治超,男,1978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诉讼代表人:郭振焰,男,1966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高寨组。

诉讼代表人:张习俊,男,1974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诉讼代表人:何小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诉讼代表人:左秀银,男,1975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宸,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昆,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织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新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潘发勇,该县县长。

出庭负责人:胡明武,该县副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斌,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织金县自然资源局地灾办主任。

一审第三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

负责人:聂伟明,该矿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嵩,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婧雯,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习亮等91人因与被申请人织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织金县政府)、一审第三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以下简称兴荣煤矿)不履行地质灾害治理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20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7514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习亮等91人的诉讼代表人陈治超、郭振焰、张习俊、何小军、左秀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宸、范昆,被申请人织金县政府副县长胡明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斌、吴俊,一审第三人兴荣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嵩、骆婧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张习亮等91人系贵州省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鱼塘、高寨、家猓、寨上、把那等村民组村民。兴荣煤矿于2007年6月21日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开采矿种:煤;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30万吨/年。因煤矿的陆续开采导致所在采掘区地表以下出现大面积采空,部分村民房屋因此开裂受损,地表及地下水出现干涸等地质灾害,相关村民向兴荣煤矿和织金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地质灾害发生后,2009年织金县县委办公室、织金县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印发〈织金县煤矿和谐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织委办字〔2009〕179号),明确工作机构、煤矿生产建设引发地质灾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等。2013年4月10日,贵州省织金县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织金县绮陌乡人民政府(绮陌街道办事处)、公安局、绮陌派出所、兴荣煤矿、兴荣村受灾群众代表召开协调会,达成《关于处置绮陌乡兴荣煤矿地灾的方案》,该方案对解决受灾群众饮水、由受灾群众自选地灾鉴定单位、对地质灾害进行勘察鉴定等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4月23日,为了明确地质灾害成因与治理工作,原贵州省织金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织金县国土局)委托贵州省地矿建设工程施工公司对地质灾害发生地的7个村民组338户村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进行技术鉴定。

2013年6月,该公司作出了《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寨上组等7个村民组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以下简称2013年成因分析论证报告),该报告结论为:1.地裂缝(L1-L4)为兴荣煤矿采煤工程活动引发;2.泉点S3和S11干涸为兴荣煤矿采煤工程活动所致;3.李应等102户村民中,房屋开裂受损为兴荣煤矿采煤工程活动所致;4.何跃龙等94户村民房屋位于兴荣煤矿开采10604采面放炮震动影响范围内,这些村民房屋开裂与兴荣煤矿采煤工程活动有关;5.何方品等142户村民房屋均在兴荣煤矿采掘工程活动影响范围外,与兴荣煤矿采煤活动无关。

涉及本案张习亮等91名(户)当事人的房屋情况为:18户未参与鉴定,7户房屋鉴定结果无等级,42户(栋)未见房屋开裂,19户房屋为Ⅰ级,5户(栋)为Ⅱ级;有31户(栋)位于采空区及炮震影响范围内,29户(栋)位于炮震影响范围内,14户(栋)位于煤矿采掘活动影响范围外。该报告建议:1.对区内地裂缝(L1-L4)采用粘土、薄膜塑料进行填埋、夯实和封闭,防止地表水进一步渗入地下对矿井生产带来安全隐患,特别在暴雨季节,应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并建立防灾预案,派专人进行监测记录,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2.对位于采空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村民的房屋,因煤矿开采是动态过程且引发地质灾害现状的滞后性,村民房屋和其它构筑物,调查时已开裂受损破坏的,按其受损严重等级和轻重缓急进行分批次搬迁至安全地带或加固维修,对调查时未发现墙体、地面有开裂现象的村民房屋进行监测,一旦有进一步开裂变形现象,应立即组织相关的搬迁安置措施;3.对位于放炮震动影响范围内且目前已遭受开裂受损的村民房屋进行加固维修,对目前未受损的村民房屋不进行处理;4.对矿山采煤工程活动引起水源枯竭造成当地百姓人畜饮水困难应由矿山负责解决,对因水源枯竭不能耕种的水田,由政府牵头,煤矿与当地百姓进行协商解决;

5.对今后开采可能影响范围的村民,分批次逐步搬迁至安全地带或设置足够的禁采区;6.对联通信号基站西侧陡崖一带,进行重点监测,对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治理,避免因该陡崖地段发生滑坡、滑塌和崩塌等地质灾害对其下方和公路造成危害;根据煤矿长远发展和开采方案设计,因煤矿今后在该区域内更大规模进行多层重复开采,势必对周边环境地质进一步加剧破坏,引发更大规模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必要时对联通信号基站西侧陡崖下方可能遭受因煤矿开采引发陡崖滑坡、滑塌和崩塌等地质灾害危害的村民进行分批逐步搬迁避让,或在村民居住区域划出足够的禁采区。

2013年8月5日,织金县国土局对兴荣煤矿作出《织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采煤活动与绮陌乡兴荣村寨上组、把那组、高寨组、鱼塘组、家猓组、石板组和大房组村民房屋开裂受损、水源枯竭和地裂缝地质灾害关系技术责任认定的决定》(织国土资字〔2013〕82号),明确案涉地质灾害责任系兴荣煤矿采煤工程活动引发,提出处置建议和地质灾害责任主要内容,以及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兴荣煤矿对责任认定的决定未提出异议。

2013年8月10日,绮陌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成立兴荣煤矿地质灾害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对地灾工作进行处置。2013年12月16日,织金县县委办公室、织金县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印发织金县矿区采掘红线区域范围内地表实物指标事前调查登记评估及建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织委办字〔2013〕160号),要求对采掘红线区域内相关实物指标及损害情况开展事前调查登记评估及建档工作。

2013年12月23日,织金县县委、织金县政府作出《关于强化矿群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织党发〔2013〕16号),分类处理地质灾害纠纷,坚持采空区上、危岩下、滑坡体上必须整体搬迁;煤矿业主对地质灾害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不影响地灾处置,按先处置、再定责的原则进行处理;出现灾害时,原则上根据鉴定或评估的灾害登记,按主房“Ⅰ、Ⅱ级维修,Ⅲ、Ⅳ级搬迁”的原则处置;并制订《织金县二○一三年度地灾赔偿标准》,明确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赔偿标准。

2014年3月27日,织金县地灾办作出《关于绮陌街道办事处兴荣村木里冲、把那组村民房屋开裂受损情况复核调查报告》,对村民受损情况进行了复核。2014年6月12日,织金县地灾办作出《关于绮陌街道办事处兴荣村王景林、陈治超等7位村民代表反映兴荣煤矿采掘活动导致地质灾害问题的答复意见》,答复了王景林、陈治超等7位村民代表。2014年7月22日,绮陌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兴荣煤矿采掘活动导致地质灾害处置情况的报告》,对地灾处置情况作出报告,该报告载明根据2013年成因分析论证报告协调织金县地灾办和贵州省织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房屋进行登记鉴定和丈量估价,并于2013年10月起由绮陌街道办事处财政分局代理对村民受损房屋开展赔付工作,部分农户已签约领取房屋维修或搬迁补偿款。

2014年对15户新增有等级和受损面积加大及2013年漏登农户的房屋进行丈量估价,共有房屋受损72户,其中Ⅰ级55户,Ⅱ级10户,Ⅲ级3户,Ⅳ级4户。经处置后,兴荣村部分村民以物价过高、赔偿过低为由,要求整体搬迁,并于2014年7月22日组织108人到省群众工作中心上访。2014年7月25日,绮陌街道办事处成立兴荣煤矿地质灾害领导小组,对兴荣村把那组等8个村民组415户农户进行调查走访,绮陌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绮陌街道兴荣村煤矿地灾调查走访情况及处置建议》,对受损房屋进行再次统计,并以煤矿自行处置或领取赔偿款的形式对部分受损农户进行处置。

2014年9月1日,经织金县地灾办复核,原鉴定认定和复核新增受损房屋共计84户(其中Ⅰ级60户,Ⅱ级14户,Ⅲ级1户,Ⅳ级9户),除13户已采取其他途径处置外,剩余71户中31户已领取补偿款,涉及246户田变土、田荒芜的农户,已有140户领取补偿款。对人畜饮水、公路损坏、坟墓开裂等问题积极开展处置工作。2014年12月9日,绮陌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兴荣煤矿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处置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显示,绮陌街道办事处会同织金县地灾办等相关单位召开受灾村民代表座谈会,协商解决地质灾害的处理。

2015年3月6日,织金县矿群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印发兴荣煤矿地质灾害处置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处置原则为Ⅰ、Ⅱ级维修,Ⅲ、Ⅳ级搬迁,同时制定处置措施。2015年4月16日,织金县矿群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绮陌街道兴荣村鱼塘等村民组地质灾害处置方案》(织矿群调办〔2015〕1号),明确处置原则:1.采空区上采取一次性搬迁赔付原则;2.非采空区受地灾影响农户,按Ⅰ、Ⅱ级加固维修,Ⅲ、Ⅳ级一次性搬迁赔付原则;3.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该通知明确了房屋的受损数量及等级(Ⅰ、Ⅱ级206户,Ⅲ、Ⅳ级8户,采空区上9户,其中4户已赔付),同时针对土地的田变土、田荒芜及坟墓的补偿进行明确,并针对地裂缝检测制定措施。还明确了赔付标准、程序和资金支付、安置方式。

兴荣煤矿在地质灾害发生后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地灾处置工作,修缮公路、修建案涉地段人畜饮水工程、购买饮水运输车运输饮用水、赔付部分受损房屋维修资金(Ⅰ、Ⅱ级309户,已领取赔偿金241户,未领取68户)、受损房屋及附属物赔偿金(Ⅲ、Ⅳ级25户已全部领取赔偿金)、受损坟墓搬迁赔偿金、田变土赔偿金、田荒芜赔偿金等。

织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还进行了以下工作:2013年9月12日,绮陌街道办事处委托毕节天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煤矿地质灾害受损房屋价格评估,评估公司作出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天信房估字〔2013〕096号);2014年4月21日,绮陌街道办事处委托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煤矿地质灾害受损房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织估字〔2014〕59号);2014年8月,织金县地灾办委托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兴荣村木里冲组的房屋进行受损登记调查,该公司作出了《房屋开裂受损登记调查报告》;2014年12月5日,绮陌街道办事处委托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煤矿地质灾害受损房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了《价格鉴定结论书》(织估字〔2014〕207号);

2015年1月,织金县地灾办委托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绮陌街道兴荣村把那等7个村民组房屋开裂受损情况调查,该公司作出了《房屋开裂受损等级调查报告》;2015年5月5日,绮陌街道办事处委托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煤矿地质灾害受损房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了《价格鉴定结论书》(织估字〔2015〕54号);2015年3月,织金县地灾办委托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绮陌街道兴荣村鱼塘组、家猓组上方斜坡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与分析,该公司作出了《地质灾害调查报告书》;2015年8月22日,绮陌街道办事处委托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就煤矿地质灾害受损房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了《价格鉴定结论书》(织估字〔2015〕139号、织估字〔2015〕140号);2016年3月,织金县地灾办委托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绮陌街道兴荣村把那等7个村民组房屋开裂受损情况调查,该公司作出了《房屋开裂受损登记调查报告》。

张习亮等91人认为兴荣煤矿在其居住处兴建煤矿,煤矿开采导致部分山体严重滑坡、地面出现塌陷,张习亮等91人(户)的房屋、地面出现裂缝,村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且由于煤矿开采使地下水、地表水减少、干涸,村民无法进行生产,同时加剧地面塌陷。张习亮等91人等受影响的村民向织金县政府、兴荣煤矿及上级人民政府多次反映,但织金县政府与兴荣煤矿未采取实质性的治理措施,张习亮等91人居住的区域完全符合搬迁避让的情形,但织金县政府及兴荣煤矿一直不履行法定职责,张习亮等91人仍然处于因地质灾害随时遭受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危险中。

张习亮等91人因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织金县政府不履行因兴荣煤矿采煤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决织金县政府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职责,对张习亮等91人采取搬迁避让措施;3.判决兴荣煤矿与织金县政府共同承担对张习亮等91人采取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责任;4.本案的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织金县政府承担。

一审开庭后,张习亮等91人、织金县政府及兴荣煤矿共同向一审法院致函:双方均同意由织金县国土局牵头聘请张习亮等91人及兴荣煤矿均认可的鉴定单位对兴荣煤矿给兴荣村村民造成的地质损害重新鉴定。经张习亮等91人、织金县政府及兴荣煤矿同意,由织金县国土局委托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织金县绮陌街道兴荣村高寨组等8个村民组房屋开裂及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进行鉴定。

2017年11月,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高寨组、把那组、寨上组、石板房组、鱼塘组、家猓组、大房组、木里冲组8个村民组房屋开裂及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以下简称2017年成因分析论证报告),该报告针对371户436栋房屋进行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认定有273栋村民房屋处于兴荣煤矿采煤活动的影响范围内,其房屋开裂变形与煤矿采煤工程活动有关;有163栋村民房屋处于兴荣煤矿采煤活动影响范围外,其房屋开裂变形与煤矿采煤活动无关。泉水干枯及减小、地裂缝及危岩等系兴荣煤矿采煤活动所致。涉及本案张习亮等91名(户)的房屋情况为:12户无等级,1户未见开裂,63户Ⅰ级,10户Ⅱ级,3户Ⅲ级,2户Ⅳ级;有41户(栋)在采空区及炮震影响范围内,28户(栋)位于炮震影响范围内,13户(栋)位于采掘影响范围外。

张习亮等人对该论证报告不服并书面提出异议,2017年11月27日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关于织金县国土资源局“织国土资源函〔2017〕175号”函的回复函》。

该院另查明:左秀银等30名村民于2016年9月21日分别以兴荣煤矿为被告,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2016年10月24日左秀银等30名村民分别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同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其撤回起诉的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兴荣煤矿因采煤工程活动导致受害地部分村民房屋开裂受损、水源枯竭和地裂缝的地质灾害事实客观存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一,地质灾害发生后,织金县政府作出《织金县煤矿和谐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织金县矿区采掘红线区域范围内地表实物指标事前调查登记评估及建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强化矿群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织金县国土局委托鉴定机构对地质灾害成因等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了2013年成因分析论证报告,织金县国土局根据成因分析报告作出了《织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采煤活动与绮陌乡兴荣村寨上组、把那组、高寨组、鱼塘组、家猓组、石板组和大房组村民房屋开裂受损、水源枯竭和地裂缝地质灾害关系技术责任认定的决定》,并送达了村民代表及兴荣煤矿。

绮陌街道办事处作出了《关于处置绮陌乡兴荣煤矿地灾的方案》《关于成立兴荣煤矿地质灾害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兴荣煤矿采掘活动导致地质灾害处置情况的报告》《绮陌街道兴荣村煤矿地灾调查走访情况及处置建议》《关于兴荣煤矿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处置情况的报告》,并委托价格评估公司对煤矿地质灾害受损房屋价格评估作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委托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煤矿地质灾害受损房屋价格鉴定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织金县地灾办作出《关于绮陌街道办事处兴荣村木里冲、把那组村民房屋开裂受损情况复核调查报告》《关于绮陌街道办事处兴荣村王景林、陈治超等7位村民代表反映兴荣煤矿采掘活动导致地质灾害问题的答复意见》,该办还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了《房屋开裂受损等级调查报告》《地质灾害调查报告书》《房屋开裂受损登记调查报告》。

织金县矿群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绮陌街道兴荣村鱼塘等村民组地质灾害处置方案》(织矿群调办〔2015〕1号)。因兴荣煤矿的采煤活动导致案涉地段泉水干涸、地裂缝、危岩以及农户房屋开裂等。织金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走访,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鉴定,并制定地灾处置方案,协助兴荣煤矿进行受损房屋搬迁赔偿金、房屋维修赔偿金、田变地、荒芜地赔偿金、坟墓搬迁赔偿金的发放等工作。兴荣煤矿对受损道路进行修缮,修筑案涉地段人畜饮水工程、购买饮水运输车运输饮用水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等。

织金县政府履行或正在履行地灾处置工作。张习亮等91人认为地质灾害继续发生,其居住的区域完全符合搬迁避让的情形,要求织金县政府履行地质灾害防治法定职责。经查,根据2013年成因分析认证报告,张习亮等91人(户)中有部分村民受灾严重达到了搬迁条件,部分村民房屋达到维修、加固治理条件,且有14人(户)没有在地质灾害的范围内。张习亮等91人对织金县政府在履行治理、搬迁工作职责中,对搬迁条件、赔偿金额有异议而提出的行政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张习亮等91人(户)中,根据2013年成因分析论证报告显示,有14人(户)不在煤矿采矿活动影响范围内,未在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的村民,与织金县政府履行地质灾害治理法定职责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

第三,张习亮等91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织金县政府不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判决织金县政府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职责,对张习亮等91人采取搬迁避让措施;判决兴荣煤矿与织金县政府共同承担对张习亮等91人采取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张习亮等91人请求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判决兴荣煤矿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张习亮等91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四,张习亮等91人在织金县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和搬迁过程中,对治理中维修、加固、搬迁等费用有异议的可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以便及时保护受灾村民的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综上,织金县政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组织了织金县国土局、绮陌街道办事处、织金县地灾办等部门及兴荣煤矿对发生的地质灾害采取了或正在采取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措施。张习亮等91人在织金县政府采取工程治理及搬迁避让工作中,认为赔偿标准过低,要求全部搬迁,请求判决织金县政府不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判决织金县政府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职责,对张习亮等91人采取搬迁避让措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驳回张习亮等91人的诉讼请求。据此,一审法院作出(2017)黔05行初13号行政判决,驳回张习亮等91人的诉讼请求。

张习亮等91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兴荣煤矿采掘引发地质灾害导致的纠纷。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等相关规定,织金县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对本案地质灾害,经查,织金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已进行调查、走访,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鉴定,并制定地灾处置方案,协助兴荣煤矿进行受损房屋搬迁赔偿金、房屋维修赔偿金、田变地、荒芜地赔偿金、坟墓搬迁赔偿金的发放等工作。兴荣煤矿对受损道路进行修缮,修筑案涉地段人畜饮水工程、购买饮水运输车运输饮用水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等。一审判决认定织金县政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组织了织金县国土局、绮陌街道办事处、织金县地灾办等部门及兴荣煤矿对发生的地质灾害采取了或正在采取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措施,织金县政府已履行或正在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为凭,足以认定。

张习亮等91人主张织金县政府不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职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其一审所提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织金县政府具体如何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如何组织防治,是否确定搬迁避让及如何组织搬迁避让,相关措施是否合理适当,则属于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中的行政自主决策权范围,织金县政府依法有权自主决定。张习亮等91人请求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判决织金县政府采取搬迁避让措施,于法无据。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的具体行为是否合理,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权审理范围。

张习亮等91人对此可另行依法解决。故一审法院对其一审所提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案系行政不作为纠纷,兴荣煤矿并非行政主体,张习亮等91人在本案请求判决兴荣煤矿与织金县政府共同承担行政责任,于法无据,故一审法院对其一审所提第三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张习亮等91人在织金县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和搬迁过程中,对治理中维修、加固、搬迁等费用有异议的可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关于张习亮等91人二审所提一审程序违法问题。1.案涉《兴荣煤矿地质灾害处置方案》《绮陌街道兴荣村鱼塘等村民组地质灾害处置方案》系织金县政府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而实施的具体措施,属于行政自由裁量范围,张习亮等91人请求对该处置方案合法性进行审查于法无据,一审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张习亮等91人就此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不能成立;2.针对张习亮等91人诉讼请求应否支持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相关事实,结合相关规定不予通知鉴定人出庭、不予进行司法鉴定、不予现场勘查,并不影响本案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张习亮等91人就此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不能成立;3.专家意见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依据,一审根据依法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意见关于张习亮等91人中部分不在兴荣煤矿采掘活动影响范围从而一并驳回该部分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张习亮等91人就此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不能成立。

对于张习亮等91人二审所提对其房屋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是否达到搬迁条件问题,一是二审中织金县政府按地质灾害防治既定处置原则已经进行了2018年度的房屋损害等级调查复核,二是是否进行搬迁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权审理范围,而是属于行政自主决策权范围,故二审法院对此不予组织司法鉴定。该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张习亮等91人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一)因兴荣煤矿的开采活动导致兴荣村出现地下采空,属于整体性的地质灾害,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织金县政府应当履行整体搬迁避让的法定职责。(二)织金县政府提交的系列报告中,已经载明了搬迁避让的条件,目前村民已符合搬迁安置的条件,但织金县政府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组织村民开展搬迁避让的法定职责。

(三)2017年成因分析论证报告对采空区、炮震区及其影响范围的划定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对房屋损害等级的评定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本案是否应当搬迁避让的依据。(四)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织金县政府已经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职责的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政府是否采取搬迁避让措施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五)兴荣煤矿是地质灾害治理的责任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及负担相关费用。

织金县政府答辩称:(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织金县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中具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法定职责,织金县政府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积极履行了前述职责。(二)张习亮等91人主张的搬迁避让属于灾后治理措施之一,并非唯一措施。(三)张习亮等91人不认可成因分析论证报告,但又引用成因分析论证报告的内容支持其主张,自相矛盾。张习亮等91人(户)的受灾程度不一,采取整体搬迁避让措施有违公正。

兴荣煤矿陈述意见称:(一)本案地质灾害系兴荣煤矿的开采行为所致,兴荣煤矿在织金县政府的指导下已经开展了大量的地质灾害救治工作,包括鉴定评估、走访调查、支付赔偿金、对受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等。(二)张习亮等91人(户)的受灾程度不一,绝大多数村民不符合搬迁避让的条件。(三)兴荣煤矿在织金县政府的指导下,对张习亮等91人及此外的受灾村民进行了赔偿,张习亮等91人(户)中已有14人(户)签订了赔偿协议。部分村民未领取赔偿款的主要原因是认为赔偿过低。(四)2017年成因分析论证报告是由张习亮等91人同意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并非兴荣煤矿自行委托。(五)兴荣煤矿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兴荣煤矿的赔偿责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再审中,张习亮等91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新证据:1.案涉地质灾害现场新增地裂缝的照片,拟证明兴荣村的地质灾害仍在进一步加剧;2.兴荣村鱼塘组等部分村民组鉴定等级达Ⅲ、Ⅳ级搬迁情况统计表、张习亮等91人遭受地质灾害房屋受损情况变化一览表,拟证明织金县政府未履行搬迁避让的职责;3.兴荣村所受地质灾害相关视频,拟证明兴荣村遭受地质灾害的整体情况。织金县政府质证认为:1.照片的来源不合法,对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

2.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恰好证明了织金县政府所认可的仅有部分村民符合搬迁避让的条件;3.对视频的真实性不认可,该视频是张习亮等91人请专业机构制作而成,没有反映张习亮等91人的实际现状,与2013年成因分析论证报告相矛盾。兴荣煤矿质证认为:1.对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为案涉现场;2.统计表与兴荣煤矿的统计有误差,据兴荣煤矿的统计,兴荣村符合Ⅲ、Ⅳ级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共有47户,张习亮等91人(户)中仅有5人(户)符合搬迁避让的条件。张习亮等91人遭受地质灾害房屋受损情况变化一览表系张习亮等91人单方制作,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3.对视频的真实性不认可,该视频系张习亮等91人的陈述意见,不属于证据,且陈述内容大部分不属实。

织金县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新证据,第一组证据:视频材料1,织金县政府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过程中的录音录像,拟证明织金县政府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履职的过程,包括雨季来临时提醒村民避让、与符合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签订赔偿协议、召开座谈会等;视频材料2,部分村民不领取款项的原因是与律师签订了对赌协议。第二组证据:1.《绮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联席会议纪要》(〔2018〕第24号、〔2019〕第12号、〔2020〕第14号)、《织金县地灾办关于督促绮陌街道兴荣煤矿二次地质灾害鉴定及时开展地质灾害处置的会议纪要》(〔2017〕7号)、《绮陌街道办事处关于陈治超等要求建设安置点安置兴荣煤矿地灾搬迁户的情况汇报》(织绮处呈〔2019〕19号)。

2.绮陌街道办事处领导现场勘查、调解工作照片。3.2018年、2019年、2020年绮陌街道兴荣村地质灾害避让通知书。4.2019年11月5日绮陌街道办事处《关于兴荣煤矿受灾居民房屋开裂应搬迁拆除而未落实的情况说明》。5.《绮陌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绮陌街道办事处2019年兴荣村鱼塘、高寨、寨上等8个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通知》(织绮处发〔2019〕45号)。以上两组证据拟证明织金县政府、绮陌街道办事处针对兴荣煤矿地质灾害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做的工作,证明织金县政府的行政作为已经具体到位,部分村民不领取赔偿款另有原因。

第三组证据:1.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房屋等级调查报告合同、房屋评价合同,家猓组、鱼塘组后侧山体监测合同。2.房屋等级调查报告、房屋评价报告、地质灾害监测报告。拟证明绮陌街道办事处、织金县地灾办等部门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地灾调查,客观公正履行了行政职责。兴荣煤矿补充说明:视频材料1最后一段系织金县政府约谈兴荣煤矿,就一些具体的救灾事项进行汇报,证明织金县政府进行了具体的履职。张习亮等91人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中的视频材料1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不管是Ⅰ、Ⅱ级还是Ⅲ、Ⅳ级房屋织金县政府都没有组织搬迁避让,也没有告知村民应该搬到哪里去,村民仍没有脱离地质灾害危险;视频材料2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该证据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制作视频时没有向村民释明正在录像,不能作为织金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

第二组证据均为起诉后产生的证据,不能作为织金县政府在本案诉讼前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职责的证据;2018年、2019年、2020年绮陌街道兴荣村地质灾害避让通知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不是针对张习亮等91人;2019年11月5日绮陌街道办事处《关于兴荣煤矿受灾居民房屋开裂应搬迁拆除而未落实的情况说明》载明,部分必须搬迁但已经领取赔偿款的村民仍居住在原来的受灾房屋内,进一步说明织金县政府对地质灾害治理的措施仅仅为赔付,目前采取的赔付措施不能使受灾村民脱离地质灾害的威胁,织金县政府的地质灾害治理履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兴荣煤矿质证认为:对织金县政府提交的证据均予认可,同时佐证兴荣煤矿对发生的地质灾害正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另外,对受损房屋的评估是在织金县政府的指导下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不存在低价赔付。

兴荣煤矿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新证据,第一组证据:1.兴荣村91户上诉村民房屋等级调查情况及其中14户村民签订的协议书及领款条,拟证明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5月份,案涉91户村民中已有14户村民与兴荣煤矿达成房屋维修赔偿协议,兴荣煤矿按照协议约定向14户村民支付了赔偿款,双方的纠纷终结;兴荣煤矿在诉讼期间继续按照织金县政府的要求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责任;2.兴荣煤矿地质灾害影响房屋搬迁赔偿统计表及与村民达成的房屋搬迁赔偿协议书,拟证明2008年至2019年陆续有43户村民与兴荣煤矿达成赔偿协议,兴荣煤矿一直按照织金县政府的要求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3.兴荣煤矿地质灾害影响达到房屋搬迁赔偿的情况统计表及织金县绮陌街道办事处兴荣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2020年3月兴荣煤矿与施工方签订兴荣村自来水饮水工程合同,6月中旬竣工完成,已投入使用。第二组证据:1.《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家猓、鱼塘村民组后侧山体变形检测技术报告2015年度》《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家猓、鱼塘村民组后侧山体变形检测技术报告2018至2019年度》《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家猓、鱼塘村民组后侧山体变形检测技术报告2019至2020年度》(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出具);2.《织金县绮陌街道兴荣村把那、寨上、高寨、石板房、家猓、鱼塘、大房、木里冲组房屋开裂损害等级调查报告》(贵州久鼎工程勘查有限公司出具);3.《报告书》(毕节天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

4.绮陌街道办事处财政分局证明,科目明细账,2013年至2016年发放花名册汇总。拟证明:1.兴荣煤矿按照地灾处置办法、织金县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受灾区域的房屋及山体进行动态监测;2.案涉91户村民均在监测和鉴定范围内,根据鉴定结果及房屋开裂程度“Ⅰ、Ⅱ级维修,Ⅲ、Ⅳ级搬迁”的处理方案,仅有5户村民需要搬迁,其余86户村民在地灾成因调查报告中无安全威胁;3.鉴定机构针对每一户村民单独出具了修复补偿价格评估结论,兴荣煤矿按照该鉴定等级对村民进行赔付和维修并已实际履责;4.2013年至2016年兴荣煤矿按照织金县政府的要求对受到地灾影响的村民发放田变土、房屋维修、房屋搬迁赔偿款。

张习亮等91人质证认为:2017年至2019年,受灾村民房屋损害价值的评估工作均由兴荣煤矿单方委托完成,织金县政府没有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职责;2018年至2020年,兴荣村家猓组、鱼塘组后侧山体变形监测工作均由兴荣煤矿单方委托完成,织金县政府没有履行地质灾害的监测治理职责;兴荣煤矿连续多年委托同一机构进行监测,每年监测报告如出一辙,不能排除应付政府的检查而开展监测工作的嫌疑,不能保证其客观性,不能反映张习亮等91人所遭受地质灾害的情况,不能为地质灾害治理提供科学依据。织金县政府对兴荣煤矿提交证据均予认可。

对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张习亮等91人提交的地面裂缝照片,因其与成因分析论证报告及本院派员到现场察看的情况相符,本院予以采信;鉴定等级达Ⅲ、Ⅳ级搬迁情况统计表及村民受灾情况变化表,系张习亮等91人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张习亮等91人提交的视频主要是关于兴荣村受灾情况的描述,系其意见主张的一部分,不宜认定为证据。对于织金县政府提交的证据,视频材料1较为客观地反映了织金县政府履职的现场情况,张习亮等91人亦未否定视频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视频材料2画质、声音均不清晰,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织金县政府、兴荣煤矿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可以证明二审判决作出后兴荣村地质灾害的变化情况,以及织金县政府、兴荣煤矿继续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职责所做的工作,但不能证明织金县政府已经或者正在组织村民进行搬迁避让。

本院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兴荣煤矿委托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家猓、鱼塘村民组后侧山体进行变形监测,监测报告载明,被监测山体目前处于低速变形状态,建议对该山体进行长期变形监测。织金县地灾办于2018年7月16日委托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织金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9月9日委托贵州久鼎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对兴荣村把那组等村民组进行房屋损坏等级调查工作,并作出相关等级调查报告。

织金县政府绮陌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2018年9月2日、2019年10月15日委托毕节天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地质灾害受损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织金县政府及兴荣煤矿根据上述报告及织金县政府确定的案涉地质灾害处置方案,明确在兴荣村受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已经符合Ⅲ、Ⅳ级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有47户,张习亮等91人(户)中有5户。对于符合Ⅲ、Ⅳ级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确定由兴荣煤矿支付赔偿款。织金县政府未采取实际的搬迁避让措施,已领取搬迁费用村民仍在原址居住。兴荣煤矿在织金县政府的监督下开展了赔偿款支付及引水工程建设等工作。

对于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张习亮等91人(户)是否符合搬迁避让条件;二、织金县政府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可以有效保护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三、兴荣煤矿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张习亮等91人(户)是否符合搬迁避让条件的问题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规定:“(一)指导思想。……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依据上述规定,组织受灾群众进行搬迁避让是地质灾害发生前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这一职责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后、因地质结构发生改变不再适合居住时组织受灾群众进行搬迁避让。尽管我国目前对于达到何种标准应当进行搬迁避让尚无统一规范,但是否“适合居住”是决定应否搬迁的基本标准。在确定是否应当组织受灾群众进行搬迁避让时,宜结合受灾程度、地质动态变化状况、次生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等予以综合考量,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应当是保证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织金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先后于2013年及2017年两次委托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对案涉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进行鉴定,分别作出2013年成因分析论证报告和2017年成因分析论证报告,织金县政府亦作出了灾后治理实施方案及相关调处意见等,明确了按房屋受损严重等级和轻重缓急进行分批次搬迁至安全地带或加固维修;分类处理地质灾害纠纷,坚持采空区上、危岩下、滑坡体上必须整体搬迁;出现灾害时,原则上根据鉴定或评估的灾害等级,按主房“Ⅰ、Ⅱ级维修,Ⅲ、Ⅳ级搬迁”的处置原则。

根据已查明事实,兴荣村所在地域因兴荣煤矿的开采行为导致部分居民房屋开裂、地面出现裂缝、地下水干涸等地质灾害,说明该地域地质条件已经发生明显改变。按照织金县政府确定的主房“Ⅲ、Ⅳ级搬迁”的标准,全村符合该标准的已有47户,张习亮等91人(户)中亦有5户。织金县政府应当视情及时组织不再适合继续在原址居住的村民进行搬迁避让。一方面,搬迁避让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张习亮等91人亦表达了除其之外其他村民也处于地质灾害威胁之中的担忧,并主张应当另行选址进行整体搬迁安置,体现了代表全体村民主张权益的意愿。

考虑到目前受案涉地质灾害影响的村民已有300余户,本案不能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织金县政府在履行组织受灾群众搬迁避让的法定职责时,不应局限于张习亮等91人(户),而应当在案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组织不再适合继续在原址居住的受灾村民进行搬迁避让;另一方面,根据已查明事实及当事人陈述,目前并非所有兴荣村村民均处于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也非所有村民的房屋均存在开裂变形等现象,张习亮等91人(户)中受灾程度也各不相同;同时根据监测报告,被监测山体处于低速变形状态,受灾群众的范围及受灾程度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在解决用水、通行等生产、生活困难后,织金县政府应当根据受灾程度及灾情变化及时组织不再适合继续在原址居住的村民进行搬迁避让。

二、关于织金县政府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可以有效保护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其中,安居乐业是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当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发生地质灾害,居住安全受到威胁,存在道路交通及生活用水等困难时,政府的首要责任是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本案中,案涉地质灾害发生后,织金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走访,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鉴定,并制定地灾处置方案,监督兴荣煤矿向受灾群众发放受损房屋搬迁赔偿金、房屋维修赔偿金、田变地、荒芜地赔偿金、坟墓搬迁赔偿金等工作,应当予以肯定。

但上述措施仍不足以保证兴荣村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首先,本案属于因煤矿地下采空引发的地质灾害,兴荣村大部分地域已经受到了较为严重的影响,面临着整体或部分沉降、甚至山体垮塌的风险,织金县政府仅通过协调案涉企业发放赔偿金、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恶劣气候来临前的避险宣传等措施,无法避免危险的发生,也无法确保危险来临时村民生命财产免遭侵害。

织金县政府主张,已经获得赔偿的村民可以自行选址另建房屋,但该主张缺乏可操作性,也无法保证村民自行选址的安全性。其次,兴荣村所处山体附近仍在低速变形中,不能排除因地下采空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虑及中介机构的动态监测不可能做到完全准确及地质灾害发生的滞后性和或然性,对于兴荣村案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是否会发生更为严重的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地壳位移等,难以作出准确的预判。

行政职权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政府作为公共利益“守护人”的角色定位,其目标是高效配置公共资源、维护公共秩序、输出公共服务。对于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民群众而言,保证其生命财产安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根本目的,无论采取何种防治措施,都应当将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放在防治工作的首要位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规定:“(十二)加快实施搬迁避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安置点的选址、设计、规划等一系列专业性强、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同时还需要考虑被搬迁村民的长远生产、生活前景,如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生活来源、子女就近入学等问题。

目前,兴荣村绝大部分村民仍在原址居住和生活,包括受灾程度已达到织金县政府制定的搬迁避让标准的村民。织金县政府所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不足以有效保护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属于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职责不全面、不充分、不到位。织金县政府应当在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选址安置、搬迁避让等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尽快实现安居乐业。

三、关于兴荣煤矿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当民事主体的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又侵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时,法律既可能选择其一追究该民事主体的责任,亦可能要求该民事主体同时承担两种责任。在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出现的情况下,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带有强烈的公法属性。民事主体在分享国家公共资源的同时承担公法义务,特别是承担因其在分享公共资源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所带来的赔偿责任,既是不言自明之理,也已为法律所肯认。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本案中,2013年成因分析论证报告和2017年成因分析论证报告均认定,兴荣村的地裂缝、泉点干涸、村民房屋受损等地质灾害均系兴荣煤矿的开采活动所引发。兴荣煤矿有责任对受灾地域进行灾害治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这一义务既具有民法规范中关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性质,也具有行政法规范中关于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赔偿义务的责任性质。案涉企业的义务与行政机关的责任共同构成地质灾害治理的法定职责。因此,兴荣煤矿可以作为因地质灾害引发的诉讼案件的适格主体,承担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并负担相关费用。

综上,张习亮等91人所在村组受兴荣煤矿开采影响,发生部分村民房屋开裂受损,地表出现裂缝、下沉或隆起,地下水干涸等地质灾害。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虽然织金县政府采取了部分防治措施,但对于不再适合继续在原址居住的村民未组织搬迁避让。而对于搬迁安置点的确定、地质评估、设计规划等,均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作为。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受灾程度不重、尚可继续在原址居住的村民,织金县政府应当协调兴荣煤矿发放房屋维修、加固等赔偿金;对于受灾程度严重、已不适合继续在原址居住的村民,织金县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搬迁避让工作;考虑到煤矿开采活动的动态性及其引发的地质灾害具有滞后性,织金县政府应当对兴荣村的地质状况持续进行监测,对于后续应当进行搬迁避让的村民,及时组织实施相关的搬迁避让措施。同时,兴荣煤矿应当承担案涉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并承担织金县政府组织实施搬迁避让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2064号行政判决及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5行初13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织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兴荣村村民受灾程度及灾情变化依法履行组织搬迁避让的职责,相关费用由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承担。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织金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魏文超

审判员  贾清林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潋

法官助理 李俊杰

书记员 邓 志

书记员郑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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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岗自杀以后(附视频《把一个真相,谈得如此幽默风趣》)[@裸嘢李 转]

人民大学院长送孩子去美国读小学后,引发了对中国教育的忧思[@裸嘢李 转]

不读完这篇文章,你根本不知道骗子到底有多努力![@裸嘢李 转]

幼儿园老师剥夺小朋友想象力被告(附视频《所谓“大义灭亲”其实是泯灭人性》)[@裸嘢李 转]

你不知道的共和国血案:柳河变态杀人狂魔(附视频《所谓“大义灭亲”其实是泯灭人性》)[@裸嘢李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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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视频《40分钟!罗翔最新演讲!》

@裸嘢李:关于性同意权的问题罗翔曾经在一段讲座上说应该提高到18岁,我认为罗翔这观点太道德婊,理论完全没结合实际。如果性同意权提高到18岁,绝大部分男生都会是强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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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煽情,我就激动:关于未成年犯罪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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